據南都報道 香港同性戀者團體3年前在“國際不再恐同日”,在銅鑼灣行人專用區以跳舞表達反歧視信息,警方以未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為由下令腰斬活動,香港終審法院前日以3比2裁定警方敗訴。終審法院認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所針對的是“讓公眾入場”的娛樂,當日的表演籌辦人無權控制進入行人專用區的人士,因此無需申請娛樂牌照。
  無法規管大量公眾集會活動
  2011年5月15日,同性戀人團體舉行“國際不再恐同日”集會,在銅鑼灣東角道與景隆街之間的駱克道表演街舞,以舞蹈傳遞反歧視訊息。現場警方指主辦單位未有牌照,終止其活動。本上訴答辯人男同性戀人T參與了當天表演,由於不滿警方當日裁決,2012年申請司法覆核被駁回,2013年8月上訴得直,警務處處長於是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以3比2裁定駁回警方上訴,維持上訴庭的判決。對裁決持反對意見的兩名終審法院法官為首席法官馬道立和常任法官李義,他們都認為,應該判警務處上訴得直。
  這兩名法官認為,如果刻意將條例解釋為只適用於“控制公眾入場”的情況,則無法規管有大量公眾人士聚集的活動,比如除夕倒數、長洲搶包山、年初一花車巡游等,後果讓人憂慮。
  他們認為,有關條例的英文版本,是指公眾獲接納進入該娛樂活動之內,沒有“場所”的含義,這個解釋較符合保障公眾安全的立法原意。
  上訴一方警務處長審訊時指出,主辦單位是否需要申領牌照,視乎活動性質及公眾安全等,並非考慮活動場地與主辦單位能否控制入場者。
  港府尊重裁決考慮改進工作
  而認為應該駁回警務處上訴的三名法官,常務法官霍兆剛、鄧國楨和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勛爵,在判詞中表示,條例將“公眾娛樂”定義為“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而不論是否收取入場費”,“入場”一詞的自然及日常含義,是有權對進入場所的人士施加控制,條例中文版的“場”字更凸顯場所的含義。
  他們認為,如果控制入場人士的條件不存在,就會造成出人意表的後果,比如在球場或音樂廳外找到有利位置看球賽或音樂會的觀眾、逢周日在公眾地方聚會時即興唱歌跳舞的外傭、街頭表演藝人等等,都可被警務處以未申請公眾娛樂場所拍照被捕。
  三名法官認為,“國際不再恐同日”的表演籌辦人無權控制其他人進入行人專用區,所以該地點並非“公眾娛樂場所”,也就無須申請娛樂牌照。
  港府發言人稱尊重法庭裁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及其影響,以考慮所需的跟進工作。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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