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四川新聞網巴中2月10日訊 (郭毅)自2012年9月20日,原四川綿陽師範學院黨委書記、院長蘇智先被紀檢部門帶走調查,到2013年9月11日,蘇智先案在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再到2014年2月8日,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蘇智先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歷時1年半之久的原綿陽師範學院黨委書記、院長蘇智先受賄案有了初步結果:被告人蘇智先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蘇智先當庭表示要上訴。
  判決:
  據巴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2年期間,蘇智先利用擔任綿陽師範學院黨委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單獨或伙同其妻張素蘭,以及通過特定關係人蘇錦先多次收受肖平等16人賄賂共計人民幣974萬元;此外,蘇智先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07年,蘇智先在明知相關機構無融資職能及未對相關機構和公司是否具有融資能力進行考察和風險評估的情況下,先行支付“前期融資調研經費”100萬元,最終致該筆款項無法追回,給學校造成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智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直接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明知並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860萬元,其中索賄25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蘇智先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公訴機關指控蘇智先受賄人民幣860萬元及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蘇智先收受王某某、衡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14萬元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判決被告人蘇智先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外,該案中,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541.20萬元依法上繳國庫,並繼續追繳剩餘贓款318.80萬元。
  部分案情:
  “蘇智先案”曾被某媒體報道為“災後重建第一案”,稱該案為汶川地震災後重建中迄今“落馬”的最高級別官員,正廳級幹部。另外,綿陽師範學院基建處原處長李某某、招標辦原主任王某某等7個中層幹部,也均因收受巨額賄賂,被一併判刑,案件還涉及一般幹部共計70多人。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蘇智先利用擔任中共綿陽師範學院黨委書記、綿陽師範學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通過其妻張素蘭(另案處理)多次收受肖平等14人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860萬元。
  2009年至2011年,時任綿陽師範學院黨委書記的蘇智先利用職務之便,在綿陽師範學院教學實驗樓A區項目招標、建設等方面為該項目負責人肖某提供幫助,並幫助肖某的朋友楊某順利簽訂綿陽師範學院教學實驗樓B區項目施工合同,先後6次收受肖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151萬元。
  2006年至2011年,時任綿陽師範學院黨委書記的蘇智先利用職務之便,在綿陽師範學院磨家新校區綜合樓工程項目和校區二期道路工程項目承建等方面,為該項目負責人謝某某提供幫助、為謝某某租用綿陽師範學院南校區房子給予關照等,先後5次通過其妻張某某或者單獨收受謝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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